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是否也要将这些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10-11
委托方能否继续采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
问:
我司有几款产品是委托其他工厂生产的,采用的标准是受托方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请问根据这条规定,我司是不是就不能继续采用受托方的企业标准,而要自己起草产品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
答: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10-09
办理热线:155034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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